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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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釋義
第一條 本章程所用名詞其釋義如下:
  「則例」指香港公司則例第卅二章而言。
  「本會」即指既經註冊之港九無線電聯會。
  「會員」即指本會會員。
  「董事會」即指本會根據本章程而成立之董事會。
  「常務董事會」即指本會根據本章程而成立之常務董事會。
本章程內遇有援引之則例條文,係指則例之現行條例而言,除文義上,有須另行詮釋者外,則例中各條文之意義,悉照本章程訂立時,該現行則例之意義詮釋之。
   
第二章 會員
第二條 本會會員人數最多為二仟人。
第三條 凡無線電商號或無線電技術人員及從業員,或有志於無線電者,俱得為本會會員,以商號名義加入會籍者,稱為商號會員。其代表人應為該商號之東主、司理、股東或該商號正式書面指派而被接納。以個人名義加入會籍者,稱為個人會員。
第四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,遵守本會章程者,須有會員介紹,填具入會登記表,經常務董事會審查通過後,方得為正式會員。
第五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:
  甲、選舉權及被選權。
  乙、會員大會時有提議權及表决權。
  丙、享受本會一切之權益。
第六條
本會會員應負下列之義務:
  甲、遵守本會章程。
  乙、繳納會費。
  丙、服從本會决議各案。
第七條 會員如有妨碍會務或損害本會之利益與行為不端者,經董事會通過,得取銷其會籍;如屬商號代表人其個人有上述行為者,經本會查實後,得通知該商號改派代表人或取銷其會籍,俱不必宣佈其理由。
第八條 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除會籍者,不得再享受本會一切之權利,所繳會費及一切費用,概不得索還。
   
第三章 會費
第九條 本會會費分永遠會費及年費兩種,如必要時得徵收特別費,其收費額規定如下:
  甲、年費 — 以年度為限一次繳納之。
  一、商號會員入會費壹仟元,年費貳佰肆拾元
  二、個人會員入會費壹佰元,年費壹佰貳拾元
  乙、永遠會費:
  一、永遠名譽會長壹拾萬元
  二、永遠名譽會董壹萬元
  三、永遠商號會員壹仟伍佰元
  四、永遠個人會員壹仟伍佰元
第十條 會員年費定每年一月至三月之期間清繳,經通知後,逾期壹個月仍不繳納會費者,作退會論,不得享受本會一切權利。
第十一條 本會適應實際之需要,每年得發動徵求會員一次。
第十二條 常務董事會有權嘉獎徵求成績優良之會員。
   
第四章 會議
第十三條 會員尋常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報告會務,通過上年年結,其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决定之。
第十四條 其他會員大會則稱為會員特別大會。
第十五條 遇有特別或緊急事情,董事長得召集董事會議,常務董事會議或會員特別大會。
第十六條 董事會與常務董事會每月至少分別舉行一次會議。
第十七條 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會議中,倘不足下列出席人數,則不得决議任何提案:
  甲、董事會十二名
  乙、常務董事會五名
第十八條 會董七人在認為必要時,得請求召開會員特別大會。又在會員最少一佰人書面請求或有依照則例第一一三條提出請求時,亦應召開會員特別大會。召開會員特別大會時,須聲明其用意。
第十九條 凡董事或會員提請召開特別會議,須由提請人開具提案,交由董事會召集之,而各提案須得出席會議四份之三人數通過,方能成案,但此項規定,不得抵觸公司條例第一一三條,關於申請人權利之規定。
   
第五章 會員大會通告
第二十條 除則例一一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外,凡召集會員大會,最少須先期七天通函召集(包括開會之日,但送達之日除外)叙明開會地點、日期及時間,如屬特別議案,則併將議案內容大旨列明,若屬特別會議,經有權接受特別會議通告全體會員同意,得照其認為適當之辦法,以更遠之時期召集叙會。
第二十一條 倘開會通告偶然漏送或投遞不到任何會員,該次會議,不能因此認為無效。
   
第六章 會員大會之程序
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議案,除通過年結及週年報告或改選會董與聘請核數師外,其餘决案及會員特別大會决案,皆謂之特別議案。
第二十三條 甲、 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,為四十名,倘不足上述人數,則不得决議任何提案。 乙、 會員特別會議法定出席人數: 一、董事長召集之會員特別會議四十名。 二、董事或會員提請召集之會員特別會議八十名。
第二十四條 會員特別會議,逾指定時間半小時,仍不足法定出席人數,則該會議應予取銷之。
第二十五條 會議時以董事長為主席,倘董事長缺席,則以副董事長代主席,倘正副董事長均缺席,則由出席之董事中推選一人為臨時主席。
第二十六條 開會時雖足法定人數,但若該會議超過兩小時則該會議之主席有權執行延會,自一次延至若干次,及由一處地點移至別處地點,惟所議之事,祗限於未决之原案,不得另議別案,若延會至十天以外者,則必須再行通告。
第二十七條 甲、 凡在會員大會表决議案,得用舉手方式决定之,但倘經有選舉權之出席者一人於未表决議案前之提請,則可用投票方式决定之,否則一經舉手方式表决,主席即宣佈該案已付表决。至於一致通過或多數表决通過或不能通過,一經登記於本會議案簿內,該案即告成立,不必列舉該案付表决時之可决或否决數目,凡用舉手方式表决時,每一出席會員只作一票計算。 乙、 無論用舉手或投票方式表决議案,倘贊成及反對之票相等則主席可多投一票以解决之。
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,除經會員特別大會以出席人數三份二之多數通過議案,予以撤銷或修正者外,不能撤銷或修正。
第二十九條 除得主席許可外,會員在大會發言,每次不能超過五分鐘。
第三十條 凡在會議中遇有爭辯以致主席無法維持秩序,主席暫行退席宣佈延會十五分鐘,屆時如能恢復秩序,主席繼續主持會議辦理是項叙會之議案,如不能恢復秩序,則宣佈散會。
   
第七章 董事會及其權責
第三十一條 本會業務,包括欵項,資產,概歸董事會主管,惟董事會仍須服從本會章程,公司條例及本會會員大會之决議案,惟會員大會通過任何之决議案,不能將前董事會本屬有效之措施歸於無效。
第三十二條 甲、 本會設董事會,董事名額不超過三十名,及候補董事名額不超過五名。 乙、 設常務董事十一名,由董事中互選之。 丙、 董事任期弍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任期未滿而告出缺時,分別由候補董事得票較多者依次遞補之。常務董事出缺時,由董事會另行互選遞補之。候補董事不得出席董事會議,如候補者二人或以上同票時,主席得抽簽决定之。 丁、 本會設董事長一名,副董事長二名,總務一名,司庫一名,統由常務董事會互選之。董事長為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當然主席。 戊、 正副董事長、總務、司庫之任期均屬兩年,期滿得連選連任,但正副董事長不得連任各該職位逾二屆,董事得連選連任。 己、 經董事會通過得聘任董事或會員為各組委員策劃各該部門有關事宜。 庚、 本會舉辦各項事務,遇必要時得設各種小組委員會,董事會有權將其執掌之權力,授與小組委員會行使,該小組委員會之委員,由董事或會員中選出之,董事會並得隨時將該項權力收回,或將小組委員會之委員全部或一部份撤委。小組委員會執行受託之權力,須遵照董事會規定之章程而行。 辛、 本會得由董事會延聘社會賢達及專材為名譽顧問,其任期與本會董事會任期相同,應否送酬由董事會决定之。
第三十三條 甲、 董事長依據董事會及常董事會之决議執行對外,為本會代表,對內綜領會務,並督導各部門工作。 乙、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執行會務,遇董事長缺席時代理其執行職務。 丙、 總務執行董事會及常董事會之决議對內一切會務,及督導所各部門工作辦理各項事務。 丁、 司庫掌管本會契據財務,監督各種收支,現欵超過伍佰元時,必須存入指定之銀行。 戊、 常務董事會負責理本會一切日常業務,並須將所處理業務提交董事會追認通過,如遇不能解决時,先提交董事會作最後之决定。 己、 所有對外文書由董事長或指定人簽發,對內文書由總務或指定人簽發。
第三十四條 遇有特別事務,得由常務董事會草訂章則,該章則須經董事會通過方能付諸實施。
   
第八章 董事會及常務董事資格之喪失
第三十五條 本會之董事或常務會董,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即喪失其資格:
  甲、已宣告破產者。
  乙、根據公司條例第二○八或二六○條之規定,被禁止充任董事職者。
  丙、被判犯有刑事罪名者。(犯交通條例者例外)
  丁、經本會會員大會議决通過,將其免職者。
   
第九章 選舉
第三十六條 每屆選舉董事及常務董事等,應由每屆第二年五月杪以前舉行,及限於六月卅日以前完畢。
第三十七條 每屆改選,應由董事會公推五人為籌選委員,負責籌辦下屆改選事宜,凡已繳當年會費之會員,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第三十八條 選舉委會决定寄選舉票日期,預先將選舉票分寄各會員,由寄發日起,限兩星期內在選舉票上圈選三十人為董事及後補董事。投票人須在選舉票上簽名或蓋章後封固交回本會投入選舉票櫃內,並由選舉委員會决定開票日期後,登報通告各會員週知。
第三十九條 凡商號會員之代表人兼為個人會員者,則候選人名單經列明該商號及其代表人姓名,其個人會員名字不另列入,以免重複,每一會員或商號會員祗有一選票,如該號之分行已繳會費者,亦佔有一選票,惟入選人以個人為單位,無論代表若干商行,亦只有一被選權。
第四十條 由選舉委員會負責監視開票,以佔票數較多之三十名當選董事,其餘五名為候補董事,如有同票則以抽簽法决定之。
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選出後,選舉委員應召開新董事會議,先選出常務會董十一人,組織常務董事會,另召開新常務董事會互選董事長一人,副董事長二人,總務一人,司庫一人。
第四十二條 董事及候補董事選出後,倘非因特別事故不得推辭,並須以書面提出籌選委員會或董事會通過,由候補董事依序遞補。
   
第十章 印章
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章,如未經董事會議决核准者,不得蓋印任何文據,蓋印時須由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簽字,並由常務會董一人副署。
   
第十一章 會產與財務之管理
第四十四條 本會所有資產及欵項,須由董事會負責管理之,並設立簿據,以資稽核,所有支票,須由司庫簽署,另由董事長、副董事長、總務中之一人附署,本會一切進支賬目月結,須按月稽核,並公佈董事會週知,而每年賬目之年結,須經註冊核數師稽核,然後公佈於會員大會。
第四十五條 如有非屬當年預算之支出,超過港幣壹仟元者,須經董事會核准,始得償付。
第四十六條 經本會章程細則所定,賦予董事會權力處置資產,倘經正當途徑執行責任時,招致任何失,各董事可不任其咎。
第四十七條 如遇本會經費短絀,董事會得隨時設法舉辦捐募賣物會或其他方法籌措之。
   
第十二章 賬目與稽核
第四十八條 本會須設置正式賬簿,以記載一切欵項之出納,及其資產與負債之情形。
第四十九條 本會賬簿,應妥存於本會立案之事務所,或由董事會所指定之地點,以備董事會之查閱。
第五十條 董事會得隨時决定於何時何地,或根據任何規程將本會之賬簿,局部或全部公開,以備會員查閱,倘非根據法例,或經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許可,則各會員不得任意查閱本會之賬簿或文據。
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隨時根據第一弍二條規定,造具本會出納賬簿清冊,報告會員大會。
第五十二條 凡召開會員年會必須於七天前照章派送謄本决算表附帶文件,核數師之報告及年結等件與各會員。
第五十三條 本會根據公司則例第一叁一、一叁二、一叁三條之規定,聘任核數師,以稽核本會賬目。
   
第十三章 通告
第五十四條 甲、 本會派送通告與各會員之方法,可根據其最後向本會登記之地址,由專人派送,或貼足郵資交郵局寄遞。 乙、 由郵寄奉之通告書,送交郵局逾弍十四小時,作業經送達論。
   
第十四章 結束
 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組織大綱第九條關於本會結束或解散之規定,應即發生效力,並視為已重見於本章程內。
   
(此中文版本只供參考之用,本會章程細則會章以英文版為準)